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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学院专任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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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双桥校区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5/16 【浏览量:


根据《重庆工程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渝工程院人〔201832号),结合通识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任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教育教学、教学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完成,深入推进通识学院教育教学相融合和各项改革,并为教师岗位聘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专任教师绩效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含业务工作、领导评价、教职工互评三个方面。

第三条 专任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共五个等级。

第二章  考核范围、权重及考核要求

第四条 业务工作指教师承担学校教学任务以及教学建设、究与技术服务等教科研任务,考核权重为80%

(一)教学任务

1.根据专任教师职称确定教学任务在业务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为85%,讲师职称为95%,初级或入职未满2年的教师为100%(以学校聘任时间为准)。

2.教学工作量占教学任务的考核权重为50%(指教师承担本校全日制学生教学工作的学时,按《重庆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原则意见(修订)》计算)。专任教师教学基准工作量为320学时/学年(教学部负责人以学校文件规定的基本工作量为准,请产假或长假的教师以实际上课周数统计)完成基准工作量可获得80分,副高以上每超过9学时、讲师每超过12节、初级(入职未满2年)每超过15节可加1分,教学工作量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3.教学任务质量占教学任务的考核权重为50%。按照《通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管理办法》,取本学年内两学期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算考核分数。

(二)教科研任务

1.根据专任教师职称确定教学建设、究与技术服务在业务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为15%,讲师职称为5%。

2.每学年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教科研积分任务为80分、讲师为40分。教师完成学年度教科研积分任务,则本项考核指标获得满分。未完成教科研积分任务,则依据实际获得的教科研分按比例计算本项目考核得分。教科研积分记分标准重庆工程学院通识学院教科研工作积分计算标准

(三)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可弹性调节。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每超过教学任务考核计分限额10学时,可抵减教、科研工作分1分。

第五条 领导评价由教师所属教学部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校区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师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业绩、发展潜能与创新、工作积极性及团队协作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权重为10%

其中,所属教学部负责人对教师的评价占领导评价权重的60%,教学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对教师的评价占20%,学生事务办公室、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对教师的评价各占10%。

第六条 教职工互评由所属教学部所有教师依据教师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业绩、发展潜能与创新、工作积极性及团队协作度等情况进行相互评价,考核权重为10%

(一)教务处组织的教职工互评占50%,取本学年内两学期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算考核分数。

(二)学年述职本教学部教师评价占50%,取平均值计算考核分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任教师绩效考核以学年为期限,每年67月进行。

第八条 通识院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全院专任教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学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教师代表为成员。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撰写学年述职报告,并按要求参加述职;

(二)教学事务办公室统计汇总考核数据,形成初步结果;

(三)向个人反馈考核结果并接受质询;

(四)向学校报送考核结果;

(五)按要求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等级

(一)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0%,良好等级不超过20%,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原则上不低于5%。

(二)当年受过处分的教职工,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严重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所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

4.未经所在部门批准,在校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是教师岗位聘用、岗级定、个人奖惩、职称评定、薪酬回顾等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的,在评优评先、外出培训、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调薪调岗时优先考虑。

(二)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得晋升职务、申报职称、外出培训、评优评先等;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岗位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当事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全脱产出国研修或公派参加各类进修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休产假的教师,其脱产期间工作量可按标准在岗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入职不满一年(每年9月1日以后入校)的教师,参与年度考核但不参与评优。

第十五条 考核实施中出现本办法未包含的情况,由学院考核工作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申请复议,直至学校人事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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