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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加强校园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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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团委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0/18 【浏览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市教育系统全面禁烟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11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校园禁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教委和学校关于禁烟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禁烟制度,形成良好的无烟环境;开展各种方式的禁烟宣传活动,降低吸烟人群,使全校师生员工形成戒烟、拒烟、劝阻吸烟的良好氛围;通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使我校达到无烟校园的标准,为全校师生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文明的绿色学习生活环境。

二、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禁烟领导小组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

  责:负责全校禁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禁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禁烟工作的整体协调和处罚统计工作等。

(二)校园禁烟工作措施

1.成立校级督察队

由当日值班校领导带队,安排值班中干,不定期到校园各区域,尤其是教学楼等公共区域巡查禁烟情况。

2.成立学生禁烟纠察队

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设立各学院责任纠察区域,各学院由学生工作人员带头,安排各学院学生会、分团委学生干部执勤。一经发现师生在禁烟区域吸烟,拍照曝光并上前劝导,询问、记录其姓名、部门或班级,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同时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班级辅导员通报。

3.成立班级自查小组

各班级禁烟自查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可由各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组成,一是利用主题班会加强禁烟工作宣传;二是对本班级的重点人员进行劝导;三是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4.广泛张贴国家、市政府、市教委关于禁烟的通知、通告。全面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张贴关于校园禁烟口号。

三、处理及处罚办法

(一)教职员工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1.教职员工违反禁烟规定的,除对其进行劝阻和教育外,并按50/次标准缴纳环境污染费,同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监管责任,并处以部门负责人30/次缴纳环境污染费。由督察队开具缴费通知书,责任人自接到通知书7日之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延期1日加收1元滞纳金,且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教职员工当年度受到此项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当年度累计承担连带责任、受到处理超过4(含4次)的,在该部门年终综合考核得分中直接扣除2分后再参加全校排名;超过8次的扣4分,依次类推。

(二)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理及处罚。

1.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一是可按规定扣当月操行分;二是必须履行相应场所执勤的环保义务。

    2.学生当学年度违反禁烟规定的,取消学生个人当学年度评先选优、奖助学金申请及困难补助申请等资格;学生当学年度违反禁烟规定超过2次的(含2次),除取消其当学年度评先选优、奖助学金申请及困难补助申请等资格外,另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干部在公共场合抽烟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报相关部门备案。

3.学生吸烟处罚采取连带责任制,班级内学生当学年度违反禁烟规定在公众场合抽烟累计超过5人次以上(含5人次),取消该班级当学年度优秀班集体参评资格。

(三)建立处罚情况通报制度。员工及所在部门每受一次处罚,均由禁烟办公室做好记录,禁烟办每月向全校通报一次各单位被处罚的员工情况。学生及班级受处罚情况,由学工部每月向全校学生通报

四、禁烟有关要求

(一)严禁师生在校内公众场所(教学楼、实习楼、实训楼、图书馆、食堂、校园主干道路等公共区域)吸烟。

(二)教职员工在招待来访的学生家长、上级领导和客人时不允许相互敬烟、吸烟,办公场所不允许摆放烟缸等。

(三)各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禁烟工作责任人,各班级辅导员为本班级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禁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管,确保本单位和本班级人员无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财务处建立专项台账,所有罚款将用作贫困捐助,以及禁烟环保工作方面的宣传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项资金。

(五)校园禁烟是净化环境、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国家行为、政府行为和校园行为,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校园禁烟规定的不良行为,均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此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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