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2021/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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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及全国、全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开展心理辅导和个体咨询、危机干预等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育健康心态;开展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增强学生心理适应能力;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借助必要的心理测量仪器和量表,每学年开展全校学生的心理普测工作。为及早发现、及时引导和有效跟踪大学生心理问题提供服务,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每年通过学生心理普测,掌握学生心理发展动态,为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三)建立完善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通过周、月、学期报表和随时报表制度,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动态跟踪;通过“中心-学院工作人员-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室长”的逐层推进,全面把握学生心理动态。

(四)开设课程。按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

(五)举办心理健康讲座。邀请专家讲学,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六)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通过个体咨询、电话咨询、团体咨询等形式,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及调研活动。针对学生中存在的学习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择业问题、恋爱问题、性心理问题以及其它心理问题进行辅导,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社团为依托,开展以宣传心理知识为目的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大学生心理保健的能力。以心理健康宣传月、心理健康宣传周以及心理素质拓展基地培训活动为依托,提升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

(八)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学习培训。组织人员分专题进行研究,并对学生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学校有关工作提出建议对策,更好地发挥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三、工作保障

(一)机构设置

1.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双桥校区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分中心。中心全面负责落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

2.各二级学院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兼职人员,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相关工作,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常规工作。

3.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及时掌握本班级学生心理动态,并协助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心理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加强医校合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绿色通道,为心理异常学生提供治疗咨询与服务。

(二)条件保障

1.建设学生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宣泄室、音乐舒缓室,并添置相关仪器、设备和软件等;

2.购买心理相关报刊杂志、专业书籍,印制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材料。

(三)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补充,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

1.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2.聘请具有心理学、教育学、临床心理学等学科背景的教师和医务工作者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职咨询师。

3.定期安排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四)工作量计算

1.凡参与第一课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授课的教师,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根据实际教学课时数计算;

2.凡开展个体心理咨询的兼职心理教师,每咨询1人次按1个课时计算(必须有完整的咨询记录,每次咨询不少于45分钟);

3.凡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沙龙、讲座及户外心理素质拓展等团体活动或训练的教师,每次活动计2个课时;兼职教师每人每学期开展个体咨询、团辅、沙龙等工作量最多不超过64个课时。

4.通识学院参与第一课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授课的专、兼职教师按0.18学时/学期*学生总数计工作量,工作包含心理测评、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其余心理健康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前3条执行。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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