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21/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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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 我校坚持立德树人的办学宗旨,学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具有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学校将其纳入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的培养体系中,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充分保障辅导员的事业发展、职称晋升和收入待遇。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的成果,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中华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成才、健康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干部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班级团支部建设,协助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推进班级文化建设,着力打造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基层育人组织。

(三)开展学风建设。深入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努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组织发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学生军事训练,动员学生参军入伍。定期深入学生课堂、学生寝室,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学生困难帮扶。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定期开展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构建班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网络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互动交流,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情感辅导、生活关心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稳定教育、安全稳定管理,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危机事件信息按程序上报分管领导。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指导毕业学生就业,引导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与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班级建设、学风建设等相关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学生教育、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室建设,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学风建设等工作中坚持6个工作制:

(一)班级例会制。非毕业班级的学生辅导员,在每个周末或节假日结束当日,要组织学生召开班级例会,清理学生返校情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文化教育、法纪教育等主题班会教育活动,开展事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住校值班制。学校建立值班工作组制,每天由学工系统的处级干部轮流带队担任组长,学生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每个学院1—2名辅导员担任成员,值班工作组负责做好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值班工作。工作组要深入学生中巡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各种临时性问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同时工作组要在学生公寓固定的值班室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学工部牵头安排值班工作,负责组长与联络员的排班,二级学院负责辅导员的轮流排班。

(三)查寝查课制。辅导员要定期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情况,指导学生开展寝室文化建设等,每月须全覆盖学生1次。每周至少1次深入学生课堂,掌握班级学生学习情况。

(四)谈心交流制。辅导员要定期分类与学生开展个别谈心或集体谈心活动,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价值引领、学习指导、婚恋指导、生活关心等,并作好谈心记录,每学期覆盖全体学生。

(五)工作沟通制。辅导员要定期与任课教师特别是班导师开展工作沟通,交流班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的情况,共同形成教育合力,促进班级班风学风建设。

(六)学生助理制。为辅导员配备工作能力较强的学生助理,协助辅导员开展事务性的工作,帮助辅导员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这一方式锻炼和培养学生助理,提高学生助理的工作能力,培养一批学生骨干。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第八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共党员,具备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是特别优秀的本科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辅导员职业价值追求,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与学生深入交流的亲和力,对问题学生的包容与教育引导能力,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教育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我校在职员工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员参加辅导员岗位竞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学工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招考条件,每年定期开展集中选拔工作,经过笔试、试讲、面试、岗位试用等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辅导员的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职级职务晋升实施办法》,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设立助教级、讲师级、副教授级和教授级四大类,鼓励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申请评聘教师系列各专业方向的职称,申报条件详见教师职称评定相关文件。学校单列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定,制定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定办法,打通辅导员从初级职称到正高级职称评定的渠道,详见《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培训方式包括校内集中培训、校外学习培训、校外考察学习等形式。学工部和人事处共同负责对辅导员的系统培训,二级学院在工作中注重对辅导员的具体指导。要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0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辅导员俱乐部建设,发挥俱乐部思想交流平台的功能,每学期有序开展辅导员工作研讨、举办工作论坛、开展思想交流、展示辅导员风采,定期开展心理减压活动,缓减辅导员的工作压力。要预算必备的工作经费,保证俱乐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深入学生实习和就业的企业、基层考察,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带完一届毕业生后参加辅导员专项博士等提升专业水平的学历攻读计划。辅导员在带完一届毕业生后,符合转任课教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报人事与学生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同意,通过相关学院及人事处考核,可以转为任课教师。辅导员在带满一届学生前,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调用。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学工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选拔等工作,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党组织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面向辅导员安排工作,凡是有工作任务需要辅导员完成,须联系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各专项工作布置会,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召开会议布置,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落实本学院的工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召集党组织书记和辅导员开会布置工作。日常工作中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可以通过办公系统以通知方式或以OA沟通的方式传达到党组织书记。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考核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制定辅导员考核细则报学工部和人事处备案。学工部负责对全校辅导员开展学生满意度测评,各二级学院负责对辅导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两者结合形成辅导员的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和人事处备案,并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努力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学生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在学风建设、文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既培育全校学生,又锻炼一批学生干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辅导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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