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2/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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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资助育人。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经费严格按照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之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章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四条  校内将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的规定和要求,民办高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5%的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当年结余的资助经费自动划入下一年学生资助经费中。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学生资助经费总额,按照对应的捐助办法予以奖励或资助。

第五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学生奖学金、新生助学金、勤工助学劳酬、学费减免、学生救助、新生绿色通道、寒暑假困难学生家访慰问、学业就业创业激励等发展型项目支出。

第六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第三章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主要通过以下项目进行奖励和资助:

(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分为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单项奖学金、校内升学奖学金、重工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标准按当学年学校大学生手册中的相应办法执行。

(二)新生助学金:按照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具体资助标准按当学年学校大学生手册中的相应办法执行。

(三)勤工助学劳酬: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教学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区域从事管理服务、保洁和草坪维护等工作,。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按月计酬,劳酬标准为400-60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对家庭特别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实行学费减免,具体按当学年学费减免管理办法实施。

(五)学生救助:对学生在就读期间家庭突遭变故或个人发生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给与相应的救助。救助分为一、二、三等,分别资助5000元、3000元、2000元,一次性发放。

(六)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七)寒暑假困难学生家访慰问:为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需求,提升资助对象的精准度,提高资助育人的效果,学校在每学年寒暑假安排辅导员或中层以上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慰问,标准为1000元/生。

(八)学业就业创业激励等发展型项目支出:按照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分为大学生精英人才资助项目、大学生就业奖励项目、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等,具体资助标准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原则上以划入银行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资助经费,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校内学生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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