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本科生班导师实施办法(修订)

2022/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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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好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相关部署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立德树人的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三全育人”格局的构建,完善学校本科生班导师工作制度,提升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定位

班导师是指专门负责本科学生的学业引导、学习指导、专业辅导的教师。班导师实施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专业认知和素养,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差异化发展。

在班级管理上,班导师与辅导员互为AB角,要形成班导师和辅导员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相互联动、相互协同的育人机制。在本科一年级,班导师定位为学业班导师;在本科二、三、四年级,班导师定位为专业班导师。

二、岗位设置

(一)在本科一年级学生中设置学业班导师,聘期为1年。

(二)在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中设置专业班导师,聘期为3年,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班导师。

(三)原则上1名班导师指导1个行政班级,最多不超过2个班级。

三、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动态等。

(三)学业班导师必须是担任通识学院第一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专业班导师为专业教师,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上一学年度未受到校级处分,且学年度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

四、职责要求

(一)学业班导师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了解学生对教育教学的意见,与辅导员一道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反应,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2)学业规划教育。帮助大一新生制定学业规划,熟悉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状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3)学情班情管理。学业班导师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寝室1次,每周至少深入学生课堂1次,每学期至少参加班团主题活动1次,帮助大一新生快速了解大学学习特点与规律、学会时间管理、养成良好习惯,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生活。同时要协同各专业学院推动落实好一年级专业教育。

(二)专业班导师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了解学生对教育教学的意见,与辅导员一道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反应,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2)专业辅导与学业指导。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每学期在班级内至少开展1次人才培养方案解读、行业就业前景介绍、专业课程体系讲解等活动,帮助学生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实现顺利就业。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并做好跟踪督促,每学期至少参加班团主题活动1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业诊断会,针对出勤率低、学习状态差、挂科、就业困难等学生,与辅导员一起制定帮扶计划,通过课外辅导答疑、组织高年级优秀学生结对帮扶等方式,每月有针对性开展专业课辅导答疑活动至少1次。

(3)竞赛与项目指导。指导并鼓励所带班级学生成立项目组或创新小组等,参照学校发布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目录,动员所带班级每名学生在毕业前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含生涯规划大赛、模拟应聘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或参与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训练等项目,并做好指导工作。

五、聘任流程

(一)人员选拔。每年9月初,由各专业学院组织选拔,采用教师自荐、学生选择、学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

(二)各二级学院确定聘任人员后,于每年9月下旬将班导师聘任信息汇总表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学校于每年9月底发布学校班导师聘任文件,作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依据。

六、考核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须成立班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班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落实班导师的遴选、考核、评价和津贴分配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每学期须召开班导师专项工作会不少于1次,总结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指导效果和水平。

(三)班导师津贴实行工作量总体划拨,根据二级学院教学班级数量,每班每年25分包干。

(四)班导师考核周期为一学期,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班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每学年度末将两学期考核结果报学生处、人事处核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班导师者,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辞聘申请,当年班导师津贴不予发放。并由各二级学院重新选拔合适人员担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班导师实施办法(修订)》(渝工程院学〔2019〕72号)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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