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智库项目管理办法

 2018/10/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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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智库项目(以下简称“市科协智库项目”)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联合共管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科协文〔2013〕165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协文〔2013〕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协智库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科协印发<中国科协关于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调字〔2015〕7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庆市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25号)要求,组织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开展“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创新、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创新文化等方面课题研究,开展第三方评估、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学术会议成果提炼、优秀论文出版等活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市科协智库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时兼顾各科研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助推科学决策、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应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推动形成严谨治学、崇尚精品、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协智库项目由市科协宣传部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协智库项目实行市科协宣传部、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市科协宣传部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选题征集;制定和发布项目选题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提炼、报送和推广;管理项目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和维护市科协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数据库;协助做好中国科协智库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验收工作;协助做好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重庆研究院项目征集工作;完成中国科协相关部门和市科协党组交办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科研单位主要职责: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参与市科协智库项目申报工作;履行单位项目管理主体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本办法和立项通知、项目合同书规定,做好项目研究和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研究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市科协组织的开题评审、中期评审、结项评审和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市科协宣传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  市科协智库项目包括集中立项项目和临时委托项目两种。

(一)集中立项项目主要是决策咨询课题调研项目,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请立项,由市科协、市科委联合印发立项通知,市科协与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市科协宣传部联合市科协有关处室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联合共管科技思想库建设调研课题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临时委托项目包括决策咨询课题调研、第三方评估、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学术会议成果提炼、优秀论文出版等,由市科协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中国科协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或者市科协智库建设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选题、预期目标和拟承担单位名单,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临时委托项目由市科协单独立项,市科协与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市科协宣传部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成果形式和研究周期:

(一)集中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8-10个月,约束性成果指标一般为1份3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和2篇各3000字左右的决策建议,学术论文等不作为必备验收指标。

(二)临时委托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理论文章、评估报告、学术专著、决策咨询论坛等,研究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选题征集及确定

第九条  每年1-3月,市科协印发征集年度集中调研课题选题的通知,聚焦“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创新、市委市政府和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庆市科技界情况、科技评估等领域,面向科协系统和有关单位征集选题。临时委托项目选题由市科协领导或宣传部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拟定。

第十条  每年4月,市科协宣传部联合市科委有关处室,组织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集中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选题,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经市科协、市科委领导同意后统一发布。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市政府参事、市级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章 申请及立项

第十一条  每年5月,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申报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审核的项目申请承担信誉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所有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科研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成果提炼能力,撰写的决策建议曾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四)项目团队熟悉公共政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知识积累,能够承担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集中立项项目且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市科协其他集中立项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科协智库项目;

(六)为提高项目质量,鼓励“政产学研用”相关单位科研人员联合组建团队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集中立项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相关科研单位向市科协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市科协宣传部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三)市科协宣传部联合市科委相关处室组织5名以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及承担单位(团队);

(四)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市科协组织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市科协、市科委联合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市科协与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临时委托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委托。

(一)相关科研单位向市科协宣传部推荐选题和研究团队;

(二)市科协择优选择一个团队进行委托;

(三)市科协与研究团队所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协宣传部会同市科委有关处室通过召开开题评审会、中期评审会、临时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过程监管;市科协宣传部建立项目联系QQ群,向课题团队推荐参阅文章和决策建议,接受研究团队工作咨询,组织项目团队之间开展学术交流;各社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中期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向市科协宣传部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根据每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预期成果、研究周期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集中立项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通知印发后,及时拨付项目首款,额度为立项经费的60%;项目通过结题评审后,及时拨付项目尾款,额度为立项经费的40%。临时委托项目总经费在5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拨付经费;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参照集中立项项目分两次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1号)等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各科研单位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超过5%的须请示市科协同意。

第二十条  市科协宣传部联合市科委有关处室举办的开题、中期、结项等评审会议的会场租金、专家劳务费等费用,由市科协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相关科研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规定监管项目经费开支,项目结项后,书面向市科协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含课题)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方式。

(一)集中立项项目原则上进行验收结题,由市科协宣传部联合市科委有关处室组织5名以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现场听取项目总结汇报,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结项等次。在项目结题评审会召开前,决策建议通过市科协渠道报送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项目,可申请不参加结项评审会,由专家组根据项目书面总结材料评定结项等次。

(二)临时委托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由市科协组织专家书面评审项目开展情况,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结项等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一)课题组将项目总报告、决策建议、工作总结、经费开支情况证明等汇总成册报送市科协宣传部;

(二)市科协宣传部参照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材料进行验收;

(三)市科协对专家评审合格,同时材料报送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最长2个月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申请市科协组织专家重新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九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所有市科协智库项目的决策建议成果均须首先报送市科协,由市科协修改提炼后,以《科技工作者建议》专报、市政协科协界别委员提案等渠道,报送中国科协、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及项目组不得直接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市科协智库项目决策建议成果。

    第二十六条  经市科协宣传部同意,项目组可发表和出版市科协智库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处理。成果发表和出版时,应标明“重庆市科协智库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协宣传部会同项目组,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及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科协智库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在“五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重庆日报、求是杂志)发表,或者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市科协将在今后的智库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

(二)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三)结项评审被评为“不合格”,限期整改仍未能通过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结项评审后未按要求修改报送材料的;

(七)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

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科研单位退回被撤销项目首款或赔偿损失。市科协对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类别的市科协智库项目。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科协宣传部应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各类专家库,并做好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确保市科协智库项目全程由优秀的专家参与。

第三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科协宣传部及时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履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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