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10月)

 2019/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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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市基础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系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计划,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 利用市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组织实施科学基金项目。

    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资与市科委联合实施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是否联合实施项目。

    第四条  市科委依法对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序实施。

    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及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锋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市科委可以在面上项目中探索实施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后项目”)以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杰青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主要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重大需求,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8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通过稳定支持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在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

创新群体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五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经历。

第十六条  博士后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获得博士学位;

(二)正在本市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

(三)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独立从事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外研究机构专职从事6个月及以上基础研究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已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九条  创新群体项目申请人及研究团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基地负责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术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力;

(二)研究骨干3-7人;

(三)研究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科学基金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

连续两年申请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1年。

第二十一条  不支持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在不同机构中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进行多处申请。对于申请人已经获得市科委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确定评审标准,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五条  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可根据项目执行需要进行预算科目费用的自主调剂。

    第二十六条  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一次中期绩效评价。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采取审核验收和评审验收。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一般采取审核验收,不片面追求论文数量,验收前应有一次围绕项目进展和成果的小同行学术交流研讨;杰青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一般采取评审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应对项目“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因特殊原因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ongqing, China)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对科学基金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评审验收时绩效评价优秀的创新群体项目,可予以连续滚动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

第三十四条  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_渝科委发〔2018〕1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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