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4/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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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南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试验等阶段的研发活动补助,发明专利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研发活动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研发投入金额(规上企业以市统计局核定为准,规下企业以市科委核定为准)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比上年度下降10%以内的(含10%),以及恢复增长但未达到下降前水平的,补助金额减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金额比上年度下降10%以上或连续两年下降的,不予补助。

对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且当年研发投入金额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再给予补助20万元;达到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再给予补助50万元;达到20000万元以上再给予补助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补助。

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支持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研发人员达50人以上,且年度技术服务转让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的补助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展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自主创新类计划项目。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汽车摩托车产业、云计算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智能制造技术、军民融合技术、生命科学及现代诊疗技术等重点领域和方向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项目,给予科技专项补助。

    技术合作类项目。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技术合作。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

    农业类计划项目。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特色优势农产品研发和推广、专家大院建设等择优立项支持,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

    社会事业类计划项目。对教育、卫生、民生以及重大创新机制研究等择优立项支持,每项给予3万元补助。

 

第三章 发明专利补助

    第九条 开展专利授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分别补助10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日、法、瑞士专利的,每件给予补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每件给予补助1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补助1万元。

    第十条 开展发明专利年费补助。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补助5000元/件;没有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年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据实等额补贴。

    第十一条 开展专利质押权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取得专利质押权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开展发明专利转化应用后补助。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实行“以补代奖”的后补助政策,每项按绩效大小给予5-2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标准补助逐级补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众创空间(孵化器)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完善孵化平台综合补贴方式,实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商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给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商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我区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每培育1家科技型企业(在巴南注册)给予运营商孵化补助0.5万元,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巴南注册)给予运营商孵化补助1万元。

 

第六章 组织实施、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科委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区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公示发布。对审查符合科技创新补助条件的项目在政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科委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区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的,中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并纳入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相关扶持标准以此文件为准,补助兑现程序按原文件执行。原《巴南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巴南府办发〔2015〕204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期限5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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