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6/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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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合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及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技术类项目,以及咨询服务、规划设计、人员培训、文化传播等智力类项目。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搞好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同时,组织教师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双赢”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合作项目。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横向合作项目管理归口部门为科技处。科技处负责项目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立项、检查、验收、监督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并按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管理方式。

(一)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自主、包干使用项目经费并承担经济责任,但必须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并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科技工作管理制度。

(二)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重庆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使用经费。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制度

(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认为项目风险较大,需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的。

(二)因使用科研资源(设备、人力等)较多,对承担单位计划中的教学或科研影响较大,需要承担单位予以协调的。

(三)项目主要由单位承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由单位安排的。

第七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制度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保证项目按合同完成的前提下,经项目承担单位授权(可在保证书上体现),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经费的范围和权限按所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实验室和设备的使用,人员的安排等),同时监督经费的使用,控制项目的风险,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三)根据在科研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或所起的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从到账经费或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的科研基金。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承担横向合作项目,须以重庆工程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1),由科技处负责合同审核与登记,未经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横向合作项目合同。

第九条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目标及内容;

(三)履行合同计划;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五)风险责任承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办法;

(十一)经费预算。

第十条 横向合作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撰写合同书文本,内容主要包括本章第六条所列条目;

(二)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和合同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审批后提交到科技处审核登记;

(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和重庆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书原件交一份到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对风险责任、违约、赔偿等条款赔偿额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产生合同纠纷,应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合作项目结余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进账和开票等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将财务处经费到账信息和学校开出发票复印件提交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经费编入重庆工程学院财务U3管理系统;

(三)向财务处申领发票或收据,签订的合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网上申请,到相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及减免税认定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税;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结题时由委托单位出具结题证明,与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等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科技处审核存档。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学校科技处办理登记立项手续。只有经登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才能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项目认定参照《重庆工程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试行)》。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的名义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一经查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学校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在结题前3个月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批准后变更。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如达到较高水平,可以申请鉴定,也可以申报成果。横向科研项目如进行鉴定,鉴定费主要由项目经费支付。横向科研项目如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学校将根据《重庆工程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及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给予配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在横向合作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相关技术信息的保密,并承担因泄密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重庆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合作项目成果转化,按照《重庆工程学院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渝工程院科〔2015〕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重庆工程学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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