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6/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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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教科发〔2018〕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一条 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研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纵向项目必须有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具体分类参照《重庆工程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级、市级等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科研经费管理。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经费预算、经费决算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以及间接费管理使用,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负责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类项目管理还应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若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与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各计划资助部门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学校及科技处网页上发布纵向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和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单位、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他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由科技处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教师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认真研究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打印成册,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提交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和相关附件,按照项目申请通知要求的份数提交所在单位审查。纵向科研项目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进行初审,并统一报按照时间节点报学校科技处审定。

第十条 对于重点、重大项目的申请或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修改,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或立项。

第十一条 全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按照要求将项目申请书上报给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未经科技处同意或组织申报的项目不纳入学校年度科研积分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校院两级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由各计划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工作,积极推荐评审专家,提交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科研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合作单位资质,科技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立项要求提交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中期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处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进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依托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研究等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完成变更的,不得办理人事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可以建议予以撤销或更换,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应按照合同按期结题。因特殊情况不能结题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时间不能超过1年。逾期1年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牵头申报任何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限额申报的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结题的,或因逾期、研究质量等原因导致主管部门撤项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牵头申报任何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限额申报的项目,同时压缩所在部门限额申报项目的推荐指标。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方式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包括提交结题报告、验收、鉴定或第三方评议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的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验收或成果鉴定的方式为主。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上报各种项目总结材料,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前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主持项目的结题、验收与鉴定工作,聘请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技处应及时把专家评审意见通知项目组。项目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学校科技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继续支持意见。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重庆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按有关法规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工程院科〔2015〕4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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