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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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现将《重庆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学院

2019年11月18日



重庆工程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鼓励师生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含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及邻接权(含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分工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目标,审核知识产权政策、工作规划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学校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培训,加强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指导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

(四)组织开展我校知识产权的审查、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鉴定、审核我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代表学校办理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七) 代表学校办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节、仲裁和诉讼事务,处理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八)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九)组织开展我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章  归属与申请

第八条 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职务作品取得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学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

(一)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和技术等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二)承担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资助的科研平台、项目等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

(三)和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科研工作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

(四)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五)在学校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本校项目(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

(六)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并享有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学校若发生法人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无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知识产权属于主管学校的政府部门。

第九条  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科技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发明人可以自行通过学校端口自行申请,如需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应委托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指定单位,并按要求提交技术交底书。如委托非学校指定的其他代理事务所申请,学校不予核报相关费用,也不纳入学校积分考核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申报授权后,发明人需将专利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处归档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离职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交给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订立科研服务或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科技处应当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第五章  奖酬与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及时转化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第十七条  申请的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后,学校可依法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重庆工程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1-3年的专利年费予以资助。由科技处统一办理支付手续,期间其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享有。专利授权第4年及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人(设计人)自行支付。委托非学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或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学校不资助授权后资助其申请费以及第1—3年年费。知识产权授权后第4年及以后的年费由专利发明人自行承担;不继续承担年费的,视为专利发明人放弃所有权益。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学院、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离职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外,还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学校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现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管理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知识产权转化参照《重庆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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