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3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为推动重庆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制度保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
一、《条例》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强调要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2015年国家修改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努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着重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大幅提高了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标准。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政策。
重庆市原《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原《条例》实施情况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来看,原《条例》出现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与《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存在重复和交叉等问题。
重庆市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先后出台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在加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在“三权”改革、国有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科技金融保障等方面,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探索,积累了许多成熟可行的经验与做法,为《条例》修订积累了政策经验。
修订《条例》,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立法层面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固化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条例》修订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为重庆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总结我市实践经验和改革做法,并调研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上位法的贯彻落实和本地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面制度设计,对原《条例》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及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梗阻性问题。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环节,针对总结出的“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不理想、激励机制不健全”等10个方面体制机制障碍和突出问题,通过立法着力疏通技术和市场协同创新中的现实堵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不协调、不一致、不到位的问题。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各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驱动作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产出机制。进一步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在科技成果定价、产学研合作、科技中介服务、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改革导向,强化适度超前制度安排。落实国家法律,顺应国家改革精神,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着力推动重庆先行先试,体现重庆改革优势,完善政策支持、要素投入、激励保障、服务监督等长效机制。在立法上积极回应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强化制度前瞻考虑,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
三、《条例》修订过程
2018年1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立项之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会同西南政法大学科技立法团队组建《条例》起草小组。《条例》起草小组坚持改革导向、问题导向,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环节,总结出10个方面重难点、梗阻性突出问题。起草小组组织专业团队,赴北京市、四川省、陕西省、福建省、湖北省等省市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多次与科技部对接《条例》修订的主要思想和最新进展;研究、吸纳、体现国务院、科技部和相关部委最新政策精神;2019年8月初,《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立法审议。2019年11月26日至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立法审议。2020年 3月25日至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立法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分为总则、政府职责、服务机构、转化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63条。内容设置从重庆市科技创新实际出发,强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当事人的积极性为核心, 注重从全方位、统筹协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问题的关切,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不变更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顺应国家改革精神,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文件的改革精神,以及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
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力度
《条例》加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比例、净收入计算、限期奖励等方面条款设置。一是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将奖励和报酬比例给予更高的选择权,规定可以不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等。明确规定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余值。二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重要贡献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三是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限期兑现。对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未规定、未约定奖励或者报酬支付时间的,规定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以作价投资方式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的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次年四月底之前支付。
3.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让市场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一是在第四条中将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明确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二是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平台,享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推介、转移科技成果,中小微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四是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规定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五是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六是支持企业以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建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设立风险基金。
4.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高,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压力大。《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鼓励单位及负责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放开手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一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激励机制建设。规定高校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在单位内公示,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并作为审计、监察等工作的依据,提高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且为单位及负责人依法、公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尽职免责的范围。规定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同时,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5.大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加强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流动管理、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度建设。一是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允许科技人员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在职、离岗、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单位基本工资待遇及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权利。二是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机制。高校院所将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以及与企业合作创造效益,作为单位职称评定和考核评价等重要依据。三是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政府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以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四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进培养技术需求分析、技术营销、知识产权运营及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将技术转化类人才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资本的支持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资本的投入。综合《条例》的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内容可见,在财政资金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鼓励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其中,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是我市立足于缓解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于2017年7月中旬率先探索建立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的债权融资新模式,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引起积极反响。在这次立法中,将其纳入《条例》第四十七条,将我市比较成熟的科技金融改革经验进行了固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