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2/5/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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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渝工程院学科〔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工程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工程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及《重庆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目标导向、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校投入、学院自筹资金等。市级以上学科建设经费中上级拨款使用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配套经费按照预算或本办法执行。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是各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软环境建设和学科建设相关的实验室硬件建设,不包括学科团队人才引进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设备维护、图书资料、档案建设、实验硬件建设一般不少于总经费的50%。
(二)学科团队教师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会议、调研差旅费、培训费等。(不含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工作和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与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项目预研,高层次科研项目与科研奖励的申报,论文版面费,专著的出版,专利申请、成果转化、评审等相关费用。
(四)学术交流活动,包括邀请知名专家进行学术讲学,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一流学者做学术报告的专家咨询经费。
(五)学科建设相关的办公用品开支。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开支以下项目:
(一)与学科建设无关的仪器设备购置;
(二)学科团队教师未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的进修、访学等费用;
(三)一般性劳务费、接待费等。
第三章  经费的预算、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必须编制预算,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全年学科建设实际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需求报学校审批后,确定各学科年度学科建设经费计划。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办实行项目制管理。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按审定的预算,将年度经费划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统一进行管理,并将各相关学科经费计划下达至各学科。各相关学科据实开支。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学科,学校将削减下一年度的经费投入或终止建设。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范围使用经费,并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履行手续。需购置学科建设必须的设备时,应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制度履行论证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学科带头人和学院院长共同签字,包干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当年的节余资金,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检查、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对各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各学科应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培育)学科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自查总结。
第十二条 对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导致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终止经费资助。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建设经费、取消立项建设等处理,同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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