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基金(以下简称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
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三年行动计
划》(渝哲社小组〔2023〕2 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
程实施方案》(渝哲社小组〔2024〕1 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若干措施》(渝府办发
〔2022〕9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程基金主要来自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依法捐赠,以及宣传思想文化专项资金切块安排,用于资助
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文化强国建设,以及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等重大理论
和现实问题,准予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应当以创新我市哲学社会科学
科研组织运行方式为目标,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坚持依法规范、
科学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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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创新工程基金用于对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立项资
助。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
(二)党的创新理论重庆实践研究。
(三)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的探索研究。
(四)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平台建设研究项目。
(五)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及创新团队培养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创新工程基金资助标准:
(一)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全国知名专家开展重大研
究项目的,资助 30 万元—50 万元/项。
(二)申报、委托或追加立项为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的,资助
20 万元/项。
(三)申报、委托或追加立项为创新工程重点项目的,资助
10 万元/项。
第七条 创新工程基金支出应与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组织实
施相关。参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渝社
联发〔2022〕52 号)执行,其中:
(一)直接费用是指准予立项的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在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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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和设
备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团队,
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
用。创新工程研究项目正常结题的,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40%核定间接费用;结题成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不超过项
目资助总额的 60%核定间接费用。
(三)承接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创新团队属事业单位的,使
用创新工程基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限制,按我市规定据实追加绩
效工资总量。
(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盘活社科类科研结余资金用于
组织实施创新工程研究项目。鼓励相关单位联合出资实施创新工
程研究项目。
第八条 创新工程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
出。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审定创新工程基金和基金资
助的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审定年度基金资助和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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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监督基金和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会同市财政局
开展基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重庆社科院承担创新工程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应对
基金实行专账管理,负责拟定基金和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管理制
度,做好代管基金的预算编制、账务核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定
期报告基金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
重庆社科院根据创新工程基金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
展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等工作,提出项目
的资助类型、数量及资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加强对准予
立项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
价,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运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可采取预算制、包
干制等方式,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基金使用
的直接责任人,对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
程三年行动计划》(渝哲社小组〔2023〕2 号)和《重庆市哲学
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渝哲社小组〔2024〕1 号),结合
创新工程基金资金需求、市级财力可能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审核
市级专项切块用于基金的资金预算,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办
理专项资金拨付,并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包干制的,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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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
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
效的原则自主决定基金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和履行调剂程
序。创新工程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包干制项目的管理规定和负面清
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
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创新工程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
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国家对相
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工程基金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
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
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重庆社科院负
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